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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

2008-12-17 16:31:55 作者:webmaster 来源:大河无线电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队伍的建设,保证无线电测向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体育局(体委)根据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其实行分级审批、注册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及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无协)对无线电测向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局(体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无线电测向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  航管中心及中国无协成立无线电测向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测向裁委会)。测向裁委会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国内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向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测向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航管中心及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秘书处提出后选名单,经征求有关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意见后产生,再将测向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  测向裁委会负责协助航管中心及中国无协制定无线电测向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该项目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该项目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竞赛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局(体委)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的规模,成立地方测向裁委会。不具备成立地方测向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由当地体育局(体委)或无线电运动协会代行测向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能掌握和正确运用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委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

第十条  熟悉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该项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无线电测向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  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裁判工作的能力;任该项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无线电测向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的该项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组织该项省级以上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竞赛器材的使用和国际规则中的英语术语和日常用语;任该项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三次任该项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或省级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任无线电测向国家级裁判员满三年,并至少三次在全国或国际(双边)性该项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测向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无线电测向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从事裁判工作20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他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至少十次在全国或国际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并在裁判工作中未出现明显错判的,可由省体育局推荐,航管中心及中国无协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局(体委)不得跨地区、跨系统审批无线电测向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委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航管中心及中国无协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各级的无线电测向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测向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无线电测向裁判员晋级考试。考试通过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无线电测向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无线电测向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不进行注册。每奇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为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十九条  国际级、国家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应到航管中心及中国无协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20元。

第二十条  一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由省体育局进行注册,并报航管中心及中国无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三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由各地、县体委进行注册,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测向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及格;

(三)三年内未担任无线电测向裁判工作和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全国无线电测向竞赛的主要执法裁判,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等级证书;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无线电测向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全国无线电测向竞赛的主要裁判员由航管中心选派;各地无线电测向竞赛的裁判员由地方主办单位选派。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无线电测向竞赛,副总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无线电测向竞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无线电测向竞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各级无线电测向竞赛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六条  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员的选派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国性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竞赛裁判总数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第二十七条  无线电测向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无线电测向竞赛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无线电测向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无线电测向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努力钻研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养和指导下一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无线电测向竞赛的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无线电测向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无线电测向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无线电测向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各级无线电测向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表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无线电测向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无线电测向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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